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件
时间:2007-08-12  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委员会  供稿人:cjc   审稿:   浏览: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件

(转摘)

鄂考委[2006]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高专与自学考试

独立本科段衔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自考委、有关各高校

为了促进我省高职高专与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衔接试点工作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全国考委有关精神以及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充分整合现有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益,实现自学考试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坚持教育质量标准,发展考生的实践能力;提高考生的学历层次,帮助考生建立合理的知识体系,增强考生的自主创业能力与就业竞争力。

二、职责分工

省自考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和规定;审批参加试点工作学校的资格;确定开考专业,拟定专业考试计划;负责考生注册、考试组织、评卷、考籍管理、考试命题、毕业资格审定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

市(州)自考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衔接专业的考试组织工作;参与对本地衔接专业助学活动的指导;监督本地衔接专业沟通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完成省自考委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承担主考学校任务并负责衔接专业的申报、考生注册,对衔接专业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实践性课程的考核,沟通课程平时成绩的申报等工作;在毕业证书上附署;承担省自考委委托的其它工作。

高职高专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生源状况及需求确定衔接专业;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并具体组织实践环节课程的考核;负责衔接专业的招生和宣传、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管理、学籍档案的管理、沟通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等。

三、衔接专业的范围和申报(略)

四、考试与管理

1.衔接专业的考试严格按省自考办公布的课程考试安排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4、7、10月。

2.考试工作有省自考委统一组织管理,各高职高专院校所在市(州)自考办负责报名及考试组织工作。对一所学校考生的人数超过300人的,各地自考办在严格执行自学考试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本着方便考生应考的原则就近设置考点。

3.衔接专业课程考试的报名工作由高职高专学校组织。每次考试前高职高专学校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报名数据汇总后报当地自考办,同时报送主考学校备案。各地自考办将考试数据全部汇总后报省自考办。

4.高职高专学生取得本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合格成绩,经省自考委审核,可免考部分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自学考试课程,具体免试内容为:①凡与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课程名称、学分和要求一致、学生在全日制教学中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可以免试;②有大学英语课程三个学期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试英语(二)课程;③不符合直接报考条件者,按规定须加试课程。加试课程如在全日制教学中学过并已取得合格成绩,可免试。

5.免试课程的免考手续由高职高专学校根据要求集中办理。高职高专学校将考生有效的专科成绩证明等材料集中并填写免考申请表,经主考学校初审后送省自考办复审。审核时间可由高职高专学校提前预约后确定。

6.各专业中沟通课程的管理方式按全日制助学班沟通课程管理方式进行。沟通课程的考核由高职高专学校在主考学校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考核成绩交主考学校审核后由主考学校报省自考办。高职高专学生毕业时未能完成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课程的考试,到社会继续参加考试的,不再享受沟通课政策。

7.加试课程的考试由省自考办统一安排,主考学校自治实施。加试课程的成绩应在毕业之前报省自考办考籍科。

实践环节课程(含毕业考核和毕业答辩)的考核工作由主考学校组织。高职高专学校如具备自学考试规定的实践环节课程(含毕业考核和毕业答辩)培训及考核条件,经主考学校同意,培训及考核地点可设在高职高专学校。

8.高职高专学生毕业时未能完成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课程的考试,可继续在我省参加考试直至通过所有课程,如需要离开本省时,省自考办负责办理转考手续。

9.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以确保教材质量。各举办学校应统一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书刊发行中心购买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

五、其他

1.各高职高专院校应高度重视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教育的衔接试点工作。要有校级领导主管此项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同时,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助学登记手续。

2.试点工作应在不影响高职专科培养计划及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实施。原则上从二年级开始报考本科段课程。

3.各高职高专院校应重视衔接专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对高职高专院校组织教学有困难的课程,主考学校要担负起组织教学的责任或提供必要指导和支持,务必保证教学工作落到实处。省自考委将定期组组织对衔接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4.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应与主考学校加强沟通衔接,共同解决好实践环节考核、毕业答辩以及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5.衔接试点工作的考试、助学等有关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和上缴。

6.本通知中未尽事宜,均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管理办法执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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