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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6-17  来源:  供稿人:继教院   审稿: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教高〔2006〕10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规范设站办学行为,努力提高办学水平,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保证函授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的良好发展,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我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确保高等函授教育的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关于调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强函授站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教成司[1997]84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办学资格

凡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高职高专学校,经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

二、建站资格和原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各市(州)电大和有条件的县(区)电大,自有独立校园、校舍的民办高校、民办中专均可申请设置函授站。

2、主办高等学校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站协议。

3、个人不得建立函授站,承办高等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或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4、主办高等学校必须以学校名义与设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学校成教(继教)学院及其它校内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建站协议或委托校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成人函授教育活动。

5、函授站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县以上的城市。函授站无权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未经主办高等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函授站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他人。

6、主办高等学校应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的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每所本科学校在省内所建的函授站一般不应超过15个,每所高职高专学校在省内所建的函授站一般不应超过10个。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城市(县、市)只能设一个函授站,每个函授站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函授教育。

7、主办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不得在学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开设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

8、省属高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超出本省;部属高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备案手续及程序

1、在鄂高等学校在省内建立函授站,按原国家教委《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省教育厅、市州教育局、主办学校、建站单位各一份)和建站协议(协议双方须有法人资格、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于每年5月底前送函授站所在的市州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必要时省教育厅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函授站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核查。

2、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鄂建立函授站,要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文件、学校在鄂建站的书面申请、开设的专业、收费标准、管理制度、教学保障、建站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在鄂建站的意见等相关材料,经我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办理程序参照第1条)。

3、在鄂普通高等学校(主要是部委属院校)确需在外省、市、自治区建立函授站,先由主办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外省办理相应的审查、备案手续。主办高校每年9月底前,将其在外省市设立函授站的情况报省教育厅。

4、主办高等学校所设的函授站若有变更,应于每年6月份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函授站所在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5、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我省函授站于每年9月份前由主办高等学校进行年检、自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对年检合格的函授站予以公布,不合格函授站将暂停其教学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开展函授教学活动。省教育厅每三年对全省的函授站进行一次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当年备案的函授站,可不参加年检。


6、对经查实严重违规办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函授站,省教育厅责成主办高校对其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遗留问题由主办高等学校负责处理。

7、省教育厅于每年10月公布通过备案的函授站名单。凡未予公布的函授站,主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开展函授教学活动,违者以不规范办学查处。未经备案,各主办高等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函授站,开展教学活动。

四、职责分工

1、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函授站的备案、公示等工作。

2、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对本区域内设立的函授站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审查内容包括建站协议是否完备、设站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的要求、专业设置是否规范等。凡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函授站一律不予审查。

3、主办高等学校要组织函授站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对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和教育质量负责;制定函授站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定期会同市州教育局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函授站,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4、设站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高等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设,同主办高等学校共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5、函授站要协助主办高等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主办高等学校交给的教学及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主办高等学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主办高等学校、设站单位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6、此管理办法也适用于在我省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外省市高等学校。其他事宜仍执行国家原有相关政策和规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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